《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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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o871e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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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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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
自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实施以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与此同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