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税前扣除凭证”作为依据,“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间接明确了“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由《管理办法》第八条可知,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可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税前扣除凭证”作为依据,“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间接明确了“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由《管理办法》第八条可知,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可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支付职工薪酬时,以自制工资表、差旅费补助单据等作为扣除依据;
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扣除依据;
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以入库单、领料单、资产折旧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扣除依据。
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外部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税款凭证、分割单等。主要包括:
拨缴工会经费,可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作为扣除依据;
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社保机构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银行转账单据等作为扣除依据;
发生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依据法院判决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者收款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收款单据等作为扣除依据;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按照分摊协议归集,以分割单和发票作为扣除依据。
关于分割单的使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明确:“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需要注意的是,统观《管理办法》全文可以知道,发票仍然是扣除凭证的首选凭证,纳税人在发生支出时,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仍应取得发票。